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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文才明)(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文XX,男,1988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侗族,小学肄业,务工,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XX乡XX村XXX组01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XX驾驶鲁X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红叶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文XX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15.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2. 证人XXX、XXX、XXX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文XX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文XX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社会服务期间表现良好,依法认定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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