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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文某某)(公开版)_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77********,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区,现住萍乡市**街**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被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刘某、钟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加入“马来西亚MBI”组织。“马来西亚MBI”组织是一个通过网上发行虚拟注册币,吸引投资者缴纳会费注册会员,成为会员能够获得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的组织,缴纳的会费从700元至245000元不等。静态收益是指缴纳会费成为会员,通过平台配送易物点,将易物点挂卖后转换成注册币,再将注册币卖给下线提现;动态收益是指通过发展人加入平台,帮他们注册账号放在自己账号下面,平台就会按照直推奖、对碰奖、业绩奖的比例奖励注册币,从而获得收益,发展的人越多获得的动态收益就越多。

周某某加入该组织后,便要丈夫文某某代为管理银行账户及其平台账户,由周某某发展会员加入,文某某帮忙管理账户。刘某、钟某某、周某某在参加“MBI”平台期间,通过开展讲课、拉拢身边亲戚朋友注册会员作为下线、发动下线发展下线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易某某等40余人加入“MBI”成为其下线,并且层级达三级以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退赃3.5万元,因系违法所得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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