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支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4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被告人支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支某乙发生争执,后两人互相殴打,支某甲手持瓦刀砸伤支某乙,致支某乙左胳膊内侧流血。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支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支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支某乙,并取得了支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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