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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拱笑晨)(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蒙古族,大学本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27 日20 时33 分许,被不起诉人拱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乘贾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苇线3 公里+450 米处(********附近)机动车道内时,夜间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前方李某某在机动车道内推行人力三轮车同方向行走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拱某某拨打120,让贾某某电话报警,随伤者到医院进行救治,当日,李某某在**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拱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救助被害人及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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