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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折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折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府谷县**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住陕西省**********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不起诉人折某某在经营府谷县****有限责任公司时开具的销项税票大于进项税票。后折某某听说王某(神木市公安局另案处理)可以从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抵扣税款折某某就和王某商量以票面金额13%的费用从他那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王某以府谷县****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和***集团榆林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王某于2017年7月份将2712687元的买煤款通过王某的账户转账给折某某个人账户,折某某将此笔款转到府谷县**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户上,后又将此笔款转到**运销集团的公户上,王某等人从**集团拉走等价原煤。2017年7月28日,**运销集团给府谷县****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03840104),金额为2318536.11元,税额为394151.13元,价税合计2712687.24元。后折某某将税点费352649元通过承兑汇票支付给了王某。2017年9月6日,折某某将这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394151.13元,2019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折某某将该份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转出,并补缴了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折某某违反税收征管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府谷县****有限公司进行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因其系初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被不起诉人折某某已补缴所抵扣税款,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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