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才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0********,藏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住甘肃省碌曲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56分许,才某某酒后驾驶甘P*****号小型客车沿合作市**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口时,被合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才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3.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案发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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