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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才让旺某)(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0********,藏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住甘肃省碌曲县********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56分许,才某某酒后驾驶甘P*****号小型客车沿合作市**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口时,被合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才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3.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案发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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