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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才仁某某)(公开版)_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迭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才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92********,藏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甘肃省迭部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迭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迭部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才某某某与朋友旺某某某、同学浦某某等人在迭部县**火锅店吃饭,期间才某某某和旺某某某两人喝了三瓶雪花牌啤酒,饭后22时许才某某某等人从**火锅店出来步行到迭部县**广场西侧****KTV,在KTV期间喝完一箱24罐装啤酒,于2019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才某某某来到**酒店大门附近,驾驶停放在路边的甘P*****白色起亚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建局与天健十字路口时,被迭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随后被带到交警大队经使用呼出型酒精检测仪测试,初测结果为:车辆驾驶人才某某某血液酒精浓度159.7mg/100ml, 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即办案民警将才某某某带到迭部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意见为:才某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3.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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