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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户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户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9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所辅警,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乡**村**组**房,现住九江市濂溪区**花园**栋**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户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7时36分许,濂溪区龙庭花园小区住户即被害人石某某驾车至该小区南门停车场入口处,被物业保安以其没有停车位为由拦停,石某某便坐在车上给物业打电话交涉。此时,同住该小区的被不起诉人户某某驾车至此入库被石某某车挡住入口。户某某即下车来到石某某车旁让石某某让道,石某某没有理会,户某某便伸手从车窗去拉石某某下车,于是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石某某从其车后备箱拿出一个发泡胶罐子砸了户某某头部,双方扭打在一起,后户某某返回其车内拿出一个三角架,石某某见状弃车离开现场。被不起诉人户某某先手持三角架砸了石某某车的前挡风玻璃,后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了车前后挡风玻璃,并用脚踢了车门。在砸车过程中,户某某顺手将石某某放在车内的手机和钱包丢在车辆右侧的草地上(手机已找到)。经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车辆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6260元。

2020年1月14日,刘家塘派出所依法将户某某传唤到案,并从其处扣押作案工具三角架1个、砖块1块。同日,被不起诉人户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户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在该案中存在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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