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Z276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2020年6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3月20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3Y号小型轿车,由我市大涌镇往沙溪镇方向行驶,途经沙溪南路龙瑞交通劝导站对开路段时,将上述车辆停放该处并在车内睡着,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6.4mg/l00mL。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八月二十八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