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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战斗)(公开版)_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工检工刑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8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县,暂住西藏林芝市**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工布江达县森林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工布江达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战某某乘坐他人自营小汽车拉萨前往林芝途中经过林拉高速加兴至**镇路段时,被不起诉人战某某发现一具被车撞死的黑熊尸体,后将黑熊尸体拖往林拉高速拉萨方向的一处涵洞里进行隐藏。2020年8月24日早晨8点左右,被不起诉人战某某带上分解黑熊尸体的作案工具前往黑熊尸体藏匿处,因行迹可疑被工布江达县高速交警盘问,被不起诉人战某某便向高速交警交代了自己就是前往

去取熊肉、熊胆等。随后被不起诉人战某某被高速交警移交至工布江达县森林公安局。被不起诉人战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被不起诉人战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涉案财物包括:黑熊尸体1具,编制麻袋6个,藏式镰刀1把,刀子3把,刀子1把,斧头1把,菜刀1把,空针1套,移交至工布江达县森林公安局,由工布江达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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