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男,1975年11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75********,汉族,大专毕业,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村党支部书记,濮阳市华龙区**乡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孟轲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瑞景新城*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孟轲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在濮阳市大庆路童话KTV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故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打电话约被害人王某某在濮阳市龙湖澜岸见面,二人见面后发生口角, 被不起诉人惠某某持工具将被害人王某某殴打致伤。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上肢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惠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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