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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思军山)(公开版)_陕西省吴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吴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某县院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男,汉族,中专文化,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19********,系陕西省延安市吴某县人,现住吴某县**大厦,吴某县**局干部,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吴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56分,被不起诉人思**驾驶陕J06**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吴某县石湾转盘出发向吴某县石油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陈壕湾处时,被吴某县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时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6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思**带至吴某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4月29日经陕西省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3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且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距离较近,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吴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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