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津诺维兰4S店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住河津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01时11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晋L****8白色宝马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汾滨街与龙岗路十字路口以南200米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27mg/100ml。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