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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皓)(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0********,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3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于5月2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2017年开始开出租车,通过其他出租车**的介绍,得知张某某在汉台城区组织小姐卖淫、可以给介绍嫖客的**提成的消息。为赚取该提成费用,自2018年年底开始至2019年年初,徐某某先后5次将8名嫖客拉至汉台区****宾馆门口,交由张某某安排进行嫖娼活动,共计赚取张某某微信转账支付提成费用****。

本院认为,徐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在实施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综上认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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