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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4月21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0月29日至12月7日,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间,济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没有取得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头宣传或组织投资人旅游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公司担任业务员,参与吸收公众存款24.8万元。截至2021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参与吸收的资金已全部偿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悔罪,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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