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汉族,**文化,宜春市****局**公路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市**街道**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赣C*****小车搭载章某甲、章某乙、曾某某三人由**市区前往**镇,当行驶至丰城市***省道**公章+**米**村**村村口路段,徐某某因疲劳驾驶所驾驶车辆撞到路边护栏,造成章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