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7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村**号,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9月5日20时7分,酒后驾驶吉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白山市浑江区乐民路乐民一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9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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