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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五莲县黄海路和人民路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破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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