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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赣******货车沿**线自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玉山县**街镇**村**地方路段时,因会车时未与右侧行人保持安全的横向距离,致使该车右侧车身刮碰到行人范某某,范某某倒地后被该车后轮碾压,造成了范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

2、证人刘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4、受案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意见书及徐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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