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Z6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40303********002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街**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聂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吕巷行政村的自家院内的花坛内播散罂粟种子,非法种植罂粟。
2020年3月21日下午,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梅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聂某某家院子花坛内长有疑似罂粟植株,遂现场进行铲除,经清点共计疑似罂粟植株1300株。同日,民警将聂某某带回梅桥派出所进行调查。随后,聂某某为躲避法律制裁,通过电话联系,让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为其顶罪。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答应了聂某某的要求,并到梅桥派出所供述聂某某家中发现的罂粟是其所种。同日,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侦查。
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在后续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疑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也认识到帮助聂某某顶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给子女带来负面影响,遂于2020年3月26日向梅桥派出所承认聂某某家种植的罂粟不是其本人所种,以及聂某某指使其到梅桥派出所顶罪的犯罪事实。同日,聂某某也向梅桥派出所承认自己家中的罂粟不是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所种,以及让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梅桥派出所顶罪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患有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反流性食管炎等疾病,于2020年10月25日至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于2020年11月17日出院,后续仍需继续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疑似罂粟(照片);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余某、聂某、崔某某等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聂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20]914号;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抽样笔录等;7.其他证据材料:归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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