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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广义)(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2001********,汉族,小学,无违法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吕涛,云南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告知了相关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胡某某三人为免费骑行共享单车,先后四次在宣威市江淮皓月4S店后面空地、宣威市新北站东侧限高杆路边、宣威市**街道**路丽人经典服装店门口等地点,先由徐某甲扫码开锁,后使用石头、铁锤、扳手等工具毁坏哈啰共享单车车锁10把,将毁坏车锁丢弃在现场后将共享单车骑走。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车锁价值人民币1722元。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徐某甲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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