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瑞昌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瑞昌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瑞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7 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乡**村**屋场的背后山场用猎夹猎捕野生华南兔1只(野生华南兔的禁猎期为每年的4月至11月),后以2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上述的证据有:
1.物证:猎夹九个;2.书证:归案说明、禁猎期说明、三有保护动物目录、《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3.证人刘某某言;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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