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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1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临夏市**花园**号楼**单元**室,系临夏县***社职工,无前科,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时53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本市陈方花园"舍"酒吧饮酒后,驾驶甘NS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临夏市刘临路市一中门口时,被正在例行检查的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1.16mg/100ml。经讯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犯罪情节轻微,自愿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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