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住庆元县**街道**社区**路**号**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毛某某、叶某某的投注共计人民币23000余元,后报到其上家吴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六合彩”,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50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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