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徐*先,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上饶市广信区四十八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先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2日15时05分许,被告徐*先驾驶赣E7***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并搭乘其妻张*梅从上饶市广信区四十八镇驶往广信区城区方向行驶,途经广信区皂头镇滨河路“老巫羊肉馆”门口隆起路段时,车辆侧翻,造成张*梅当场死亡、徐*先倒地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徐*先向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投案自首。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徐*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且非法载人,致使发生本次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20日,张*梅的父母及弟弟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徐*先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徐*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本起事故中,造成死亡的系其妻子,其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父母及其他家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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