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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公开版)_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蓝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汉族,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高陵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20分许,彭某某驾驶号牌为陕A*7**0的白绿色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新港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港大道与312国道丁字路口附近时,被蓝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彭某某被民警带到蓝某某人民医院抽血检查,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血醇浓度为93.55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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