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文化,袁某某**镇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为宜春市袁某某**路***号*****小区**栋1单元***室。2020年12月17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其朋友在袁某某*****饭店吃饭,期间彭某某饮用三两左右白酒,饭后彭某某驾驶赣C*****号小车回家,当晚20时43分许行驶至袁某某**路**小学门口路段时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路检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后彭某某被交警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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