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街道**村**号。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吕涛云南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告知了相关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晚19时30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吃饭期间喝了二两白酒。同日晚21时20分,彭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威市**街**广场路口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1.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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