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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强某某)(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强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34岁,无业,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06271987********,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县**委员会**号,现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枣园镇**附近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强某某驾驶陕A****1号小型轿车,从延安市宝某某枣园宾馆对面铁锅炖饭门口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仙鹤岭路段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后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265号鉴定意见书检测,强某某血液中己醇含量为91.3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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