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前)(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现住曲靖市麒麟区**建材城,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0日22时42分左右,张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彩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彩云路德胜家具城路段,其所驾车在彩云路南侧人行道停放后,在向前滑行过程中由南向北越过彩云路车行道,前部撞击彩云路北侧人行道设施,造成车辆及人行道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经血液鉴定,送检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2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