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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村,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办假证人员,以800元的价格让对方为其伪造了一本A2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8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府谷县老高川镇大尚汽贸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伪造驾驶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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