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5********,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乡**村**队**号,现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5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2月25日被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乡村口处时,与苑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苑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顺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苑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顺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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