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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顺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载张某乙,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北门处时被交通执勤民警查获。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151.3mg/100ml。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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