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某某**乡**村**社**庄**号,现入赘在**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某某公安局决定,2020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4031571。
本案由甘肃省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0时53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康某某八松乡南山村路段行驶时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4.7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1(2)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未造成任何损伤、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等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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