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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 197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109231972********,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南乐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南省南乐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4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晚上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J*****白色传棋牌小型汽车从南乐县昌州路地税局家属院出发沿道路行驶至南乐县仓颉路东段被民警查获,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33mg/ml,张某某提出异议,后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52mg/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张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酒精含量没有超过10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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