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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绿野)(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村新****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0时,犯罪嫌疑人张**、闫**、闫**伙同闫俊(已另案处理)在方城县**乡**村后湖附近的河道里,用沾网共同捕捞水产品,共捕捞三条鲫鱼和两条白鲢鱼。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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