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乡***村新**张**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0时,犯罪嫌疑人张**、闫**、闫**伙同闫俊(已另案处理)在方城县**乡**村后湖附近的河道里,用沾网共同捕捞水产品,共捕捞三条鲫鱼和两条白鲢鱼。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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