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某,住范某**镇**村,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范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本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JU****的小型汽车,其行驶至河南省范某新区文化街与益民路交叉口北50米处与一辆号牌为豫JD****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科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呼吸式酒精检验鉴定结果为:92.3mg/100ml,抽血送至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mg/100ml,属于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靠道路边休息时被查获,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又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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