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66********,汉族,初中,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户,住太和县**镇**村委会**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5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K*****正三轮摩托车,行驶到李旧路20公里100米处,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意见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张某某后经公安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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