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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31965********,汉族,高中文化,系大连市**有限公司**,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单元**(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大连市西岗区同聚街17号路边违规燃放鞭炮,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北京街派出所民警李某某、杨绍昕到现场进行执法。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其女儿张雪琦(已行政处罚)阻碍民警执法,在民警将对二人进行口头传唤过程中,二人进行反抗,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用手击打民警李某某的胳膊,又推搡民警李某某将其摁倒在路边车辆的机关盖上。随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已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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