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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1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住府谷县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府谷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23时15分许,张某某醉酒驾驶蒙K755E0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府谷县新民镇老红路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样进行血醇检验,检出乙醇,浓度为:86.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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