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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7********,汉族,中专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20时1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浩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C*****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江南大道由湖南科技大学往北二环路方向行驶,至江南大道与北二环路的交叉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2020年11月23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2285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其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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