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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洪某)(公开版)_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某某**镇**村**组**号,住址**。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雇请马某某等人在柳池镇砍树,马某某在砍树过程中受伤住院,住院期间,马某某将自己身份证和医疗证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负责其在医院全部费用。张某某在明知马某某医疗费用不能通过医保报销情况下,慌称马某某是自己在耕地时被耕种机器所伤,并到柳池镇锅坪村村委会出具了马某某自己受伤的证明,使用虚假材料到宣某某医保局报销了马某某医疗费20056.97元。后于2020年3月被宣某某医保局调查发现,张某某于2020年4月1日主动退还了2005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退清全部赃款。且具有自由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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