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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永春)(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现汶上县*****村。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讯问了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时风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汶上县尚书路老中医院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mg/100ml,经鉴定,张某某驾驶的白色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张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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