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陕西省长安区**镇**街**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二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西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A****4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沣西新城科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沣河桥中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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