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街道办事处******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8时,在商丘市睢阳区**路与**路交叉口西**店,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盗窃张某乙现金2000元;

2020年9月18日10时,在商丘市睢阳区**路与**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服装店,张某甲将朱某某店内牛仔裤一条盗走,价值115元;

2020年9月21日8时,在商丘市睢阳区**路与**路交叉口**烧饼店,张某甲盗窃李某某现金285元。

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张某甲已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甲已得到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