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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72******,汉族,大专毕业,河南省**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住新乡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7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12月3日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1时58分,被不起诉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G*****号**牌小型轿车,沿新乡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线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张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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