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被害人王某某(嫌疑人张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孙女婿)家中,将存放于卧室衣柜抽屉内的王某某工商银行卡盗走,在被害人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将卡内现金取走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使用。2020年4月22日王某某到泉水派出所报案,报案后泉水派出所怀疑其亲属将其银行卡拿走并将现金取走,随后将王某某儿子苏某甲、孙女苏某乙、孙女婿张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在询问后三人拒不承认盗窃王某某银行卡一事,泉水派出所进行立案处理。立案后经侦查,确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随后将张某某传唤至泉水派出所,张某某到案后对其盗用王某某银行卡一事供认不讳。截至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累计盗用王某某卡内29万余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盗窃家庭成员财物、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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