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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德惠市**镇**村**屯房后的松花江江岔中设置地笼用于捕鱼。2020年7月8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收鱼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共计捕鱼4.68千克。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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