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云南省姚某某人,住栋**镇**村委**组**号。2013年1月25日张某某因犯抢夺罪被姚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6年1月18日,姚某某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张某某缓刑四年部分的执行,裁定对张某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张某某二人骑摩托车到**镇**村委**村刘某某户,盗窃了刘某某户紫云香烟五包和一把金属刀。经鉴定,被盗紫云香烟5包价值50元,尖刀一把价值70元,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被盗物品全部返还了被害人,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姚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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