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72********,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村**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楼**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焉耆县公安局拘留;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库尔勒市鑫鸿博宾馆某房间内独自饮用约400毫升青稞白酒,10月19日上午,张某某持“A2E”型驾驶证驾驶鲁G-W****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库尔勒市出发上高速公路向焉耆县行驶第二师二十七团收费站驶出后继续向焉耆县行驶,12时55分,张某某行驶至焉耆县东大桥检查站路段处时,被焉耆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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